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08-16 10:49:03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发放,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审定的分配名额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中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资助中心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及相应比例,核算出应评定学生名额并下达给各二级学院。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公示的结果,研究确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将相应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确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等结合起来。

第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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