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日期:2021-08-16 10:24:22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2007年制定的《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郑经院发31号文件)修订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根据招生计划招生,并正式报到注册的所有本专科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程序和制度,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三、认定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团委、财务处、资助中心组成;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任课教师、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

    四、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

    (1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住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家庭收入较低者;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较大,造成一定经济困难的;

5、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提供一般生活学习费用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提供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1、孤儿,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4、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提供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住费和生活费有特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来自国家或省级贫困县的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

2、来自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烈士子女、家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查公示、资助中心审核建档、学校批准的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时启动。

    2、资助中心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人签字确认。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班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家庭困难相关证明,如:贫困证、低保证、残疾证、建档立卡明白卡等。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酌情考虑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4、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各班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原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郑经院发31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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