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日期:2021-08-16 10:15:58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我院扶贫助学工作,不断完善助学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严格审核、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方针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使每一笔资助经费真正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主要有“奖、贷、助、勤、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五条 “奖”指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六条 “贷”指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助”指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第八条 “勤”指勤工助学。我院每学年根据学校实际,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外征集勤工助学岗位,使他们通过劳动,提升自身能力,同时取得一定的报酬,缓解经济压力。

第九条 “补”指学校设立的困难补助,用于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和自然灾害以及身体残疾、孤儿、单亲家庭和急需求助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十条 “减”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是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资助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生伙食补贴和学院资助办公经费等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学院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就业办、总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院每年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为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困难生档案。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各项资助评定过程中,必须是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各项资助的评定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初评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学校审定。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的申请、评定程序按照《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审核、上报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按照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班级、二级学院、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滥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助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感恩教育、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实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助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除没收其资助款外,还将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行政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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