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4-06-16 00:00:00  发布人:admin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可分为一般困难档和特殊困难档两档。一般困难档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起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特殊困难档是指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为一般困难档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发放,具体资助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审定的分配名额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申请学年中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评定学年中无不及格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向学院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并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院学生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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